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3-家繼簡-34-20250206-2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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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 上訴人即 林鼎鈞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吳振安即九德機械五金行等人間代 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6,921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61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