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家繼簡-36-20241101-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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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6號 原 告 何正雄 被 告 何文賢 何麗香 何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何葉月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 一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何葉月雲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14日 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何葉月雲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前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全體共有人迄今仍無法達成合意,無法辦理遺產分割,前揭遺產仍為兩造公同共有,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何葉月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⒈直系血親卑親 屬。⒉父母。⒊兄弟姊妹。⒋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中國信託銀行支票、凱基證券支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存款資料、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證券庫存、龍井區農會函覆之客戶往來帳戶一覽表、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行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35頁、83至91頁、125頁、143至144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即屬有據。 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絛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規定。經查,原告請求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經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存款、支票、股份等,性質均係可分,以原物分配為適當,爰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由兩造分配取得,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附表一:被繼承人何葉月雲所遺之遺產暨分割方法 編號 項目 財產內容 金額或數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龍井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 400,0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龍井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10,042元 同上 3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20,541元 同上 4 存款 台中市○○區○○○○○○○○0○號:00000000000000) 15元 同上 5 投資 兆豐證券台中港分公司中信金(帳號:00000000000) 4,000股 同上 6 投資 兆豐證券台中港分公司華票(帳號:00000000000) 1,000股 同上 7 投資 兆豐證券台中港分公司華隆(帳號:00000000000) 480股 同上 8 投資 兆豐證券台中港分公司大亞(帳號:00000000000) 1,140股 同上 9 支票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票號碼:NA0000000) 537元 同上 10 支票 中國信託銀行(支票號碼:DE0000000) 490元 同上 11 支票 中國信託銀行(支票號碼:DE0000000) 3,990元 同上 12 支票 中國信託銀行(支票號碼:DE0000000) 7,190元 同上 13 支票 中國信託銀行(支票號碼:DE0000000) 720元 同上 14 支票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票號碼:NA0000000) 1,370元 同上 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何正雄 1/4 2 何文賢 1/4 3 何麗香 1/4 4 何淑芬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