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3-家繼簡-41-20250205-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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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1號 原 告 魏○仁 被 告 魏○男 魏○村 魏○瑩 魏○慧 魏○慈 魏○威 魏○珠 汪○龍 汪○鳳 汪○愛 魏○莉 魏○娟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同年2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