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DV-113-家繼簡-46-20241009-2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林黃寶琇 住○○市○○區○○○○街00號 視同上訴人 林漢民 林亭葳即林怡君 林俐翎即林麗美 林致弘 林家豪 葉玉英 林漢倉 林漢城 林苓玉 林順豊 林靖瑜 徐林綉娟 林綉滿 林芬宜 被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 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 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 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 分比例定之,且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異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92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即被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 益新臺幣(下同)13萬7432元計之(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價 額總和549萬7266元×被代位人林界宏應繼分1/40=13萬7432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 編號 現存遺產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3 129萬1033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萬8333元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10萬2000元 4 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 3萬590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