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V-113-家繼簡-47-20241226-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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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 原 告 沈月霞(即沈義成之承受訴訟人) 沈萬俥(即沈義成之承受訴訟人) 沈月珠(即沈義成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楊善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5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定於114年1月15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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