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3-家繼簡-78-20250219-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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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8號 原 告 廖國岑 廖唯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 被 告 黎長安(LE.TRUONG.AN)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7日下午2時35分,在 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言詞辯論通 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