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3-家繼簡-83-20250109-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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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8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邱薪瑋 吳適行 被 告 廖素珠 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廖文雄之遺產,然原告並未 提出被繼承人廖文雄之子廖丁龍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亦未將廖丁龍列為本件被告,則當事人是否適格即有疑義。是以: 1.原告部分: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廖丁龍向法院聲明拋棄繼 承之證明文件。(註:地政事務所檢附之繼承系統表僅為被告廖素珠所填載,然並無法院核可廖丁龍拋棄繼承之證明) 2.被告廖素珠部分: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陳報:「廖丁龍就 被繼承人廖文雄之遺產是否曾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應檢附相關證據為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