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家繼簡-90-20241113-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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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0號 原 告 廖鳳珠 被 告 廖永富 廖金城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雖原告主張 遺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0198元,原告應繼分三分之一(見 本院卷第15頁起訴狀),然被繼承人廖山之遺產共四筆,計88萬2 346元,有本院卷第1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 證,而遺產不能一部分割,故原告起訴利益為29萬4115元(計算 式:882346/3=294115),應繳納裁判費32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