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3-家繼簡-90-20250227-2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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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0號 原 告 廖鳳珠 被 告 廖永富 廖金城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本院卷第79頁)、送達證書(第81頁)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本院卷第85~87頁)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