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3-家繼簡-90-20250227-2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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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0號 原 告 廖鳳珠 被 告 廖永富 廖金城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本院卷第79頁)、送達證書(第81頁)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本院卷第85~87頁)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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