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家繼簡-94-20241118-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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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4號 原 告 唐啟軒 唐啟倫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雅騏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唐先治、唐先華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全數補正,逾 期即駁回其訴: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 二、被繼承人李富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 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就拋棄繼承、歿無繼承權、已歿被再轉繼承或已歿被代位繼承者亦均應列載)。 三、被繼承人李富江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與前開繼 承人同順位或先順位之拋棄繼承者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已歿無繼承權者、已歿被再轉繼承者、已歿被代位繼承者之除戶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陳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五、查分割遺產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事件,應列全體繼承人 為相對人,請提出更正後起訴狀,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更正後繕本。 六、如有其他被繼承人之遺產未列入分割標的,請陳報更正後訴 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更正後繕本。 七、請陳報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案,並將更正後訴之聲明,按相對 人人數提出更正後繕本。 八、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李富江所遺留之不動產已辦妥繼承登記 為公同共有之證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九、具狀陳報被繼承人之姓名、年籍資料。 十、如相對人已出境或行方不明,請對其聲請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   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另有明文。再按民法第11   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   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   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   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103 號裁判亦可參照。 二、本件為遺產分割事件,自應按其訴訟標的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其他應補正事項。 三、如主文所示補正事項如逾期未全數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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