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V-113-家繼訴-181-20241226-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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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81號 原 告 陳景平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陳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一、附表二,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之 附表一、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 係漏附附表一、附表二,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黃鈺卉 附表一:被繼承人劉月花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 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本院分割方法 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72分之1 0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2分之1 附表二: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比例 0 陳景平 2分之1 0 陳碧鳳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