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家繼訴-203-20241111-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3號 原 告 陳妍安 陳健樺 陳紋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告 陳奕瑄 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 複代理人 洪國鎮律師 上列原告等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陳妍安、陳健樺、陳紋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柒仟陸佰零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等事件之訴訟,其訴之聲明為 :「㈠被告陳奕瑄應將附表一編號1-3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陳擇龍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㈡被繼承人陳擇龍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裁判分割。」(見卷第71頁)。其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附表一編號1-3所示財產)依原告所提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卷第87-94頁)計算之結果為1,572,382元;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附表一所示財產),依前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見卷第74頁)所載,被繼承人死亡之遺產價額1,622,080元(計算式:1,572,382+49,698=1,622,082),則按原告應繼分3/5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973,248元(計算式:1,622,080×3/5=973,248)。是本件上開二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545,630元(計算式:1,572,382+973,248=2,545,630),共應繳納裁判費26,245元,原告三人業已繳納18,642元(卷第4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書之規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7,603元(計算式:00000-00000=760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標的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0,922元 卷第87-88頁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4,064元 卷第89-90頁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497,326元 卷第91-94頁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2,504元 卷第74頁 5 建物 臺中市○○區○○路00號 166元 同上 6 存款 三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 50元 同上 7 存款 大甲庄美郵局0000000000 36,978元 同上 總計 1,622,08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