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3-家繼訴-206-20250307-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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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乙○○ 丙○○ 兼法定代理 人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丙○○為受監護宣告人,被告丁○○則為其監護人。本 院113年度司監宣字第420號裁定固曾駁回原告為被告丙○○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請求,惟經本院審酌後,認被告丁○○於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仍與被告丙○○有利害衝突,不得於本件訴訟為其法定代理人,應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2項規定,由本院依職權為被告丙○○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為保障被告丙○○之訴訟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得為被告丙○○特別代 理人之人選,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如逾期未陳報,由本院逕依臺中律師公會願任特別代理人之會員名冊選任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