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家繼訴-208-20241115-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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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8號 原 告 李曾碧珠 李愼修 李立中 林麗花 兼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時中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為何?是確認之訴,還是形成之訴? (二)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被告為何?如係分割遺產,則被告應僅限遺產繼承人,贅列 不屬於繼承人者,屬於當事人不適格,所列被告如於原告112年7月17日起訴前已死亡,原告又不追加起訴前已死亡者之繼承人為被告,亦為當事人不適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