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繼承權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家繼訴-214-20241115-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4號 原 告 何宗駩 上列原吿與被告何接枝、何黃雪之派下員間侵害繼承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之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有下 列其一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被繼承人何接枝、何黃雪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被繼承人何接枝、何黃雪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㈡特定全部被告之姓名、年籍、住居所等資料。 ㈢載明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條文)。 ㈣陳報原告因本件起訴所受之利益,並據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另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明定甚詳。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特定被告之姓名年籍, 復未載明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等事項,本院無從僅依其民事起訴狀之內容,得知原告所欲提告之對象及請求判決之實際內容究竟為何。而原吿亦未表明其因本件起訴所受之利益,致本院無從依民事起訴狀之記載內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起訴顯不合程式,爰定期命原告應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依法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