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3-家繼訴-56-20250121-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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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原 告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武陵律師 被 告 戴啓聰 訴訟代理人 彭芙蓉 被 告 戴啓南 被 告 戴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林朝棟 被 告 戴惠珍 上開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所為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7行「戴淑惠」文字之記載,應更正記 載為「戴惠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 錯誤,即該同意書之文字原為「仁化路49巷114號地上建築之磚造三樓房屋全部給戴惠玲處理不得異議」,有同意書可佐(參見本院卷一第28頁),惟原判決第6頁第7行以下就此處誤植為「仁化路49巷114號地上建築之磚造三樓房屋全部給戴淑惠處理不得異議」,該「戴淑惠」三字此係屬誤寫及顯然錯誤,是就原判決此部分即第6頁第7行所誤載之「戴淑惠」三字自應予以更正為「戴惠玲」,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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