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V-113-家繼訴-69-20241029-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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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 原 告 陳永欽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律師 被 告 陳黃綉合 陳柔穎 陳淑卿 陳水雷 陳威如 陳瑩真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5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中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然原告另案對被告陳威如起 訴,並主張被告陳威如未經被繼承人陳森介之同意,擅自提領被繼承人陳森介生前之存款共新臺幣578萬9,780元,因而請求被告陳威如返還不當得利等語,且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95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另案)審理中,此業據被告提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附卷為憑。而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件言詞辯論時當庭陳稱:就被告陳威如領取被繼承人陳森介款項之部分,原告也主張應一併列入被繼承人陳森介之遺產,原告會另外整理附表等語。準此,有關被繼承人陳森介遺產範圍之法律關係,目前由本院另案審理中,且另案之裁判結果,將影響本件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