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遺贈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3-家繼訴-75-20250110-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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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宋芮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建嵐間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