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3-家繼訴-97-20250211-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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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 原 告 賴廖燕珠 賴大嘉 賴琴鳳 賴麗雪 賴麗里 賴張媚 賴崇榮 賴彥雲 賴淑美 賴淑娟 賴淑芬 賴徐素燕 賴柄愷 賴鼎程 劉明忠 劉明進 劉秀月 賴秋菊 梁尚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原 告 巫進成(即賴麗華之承受訴訟人) 巫文智(即賴麗華之承受訴訟人) 巫素琪(即賴麗華之承受訴訟人) 巫素雲(即賴麗華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孟君 林芳如 林俊鳴即林俊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士奇 被 告 林泓達 林芳如 林田 劉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巫進成、巫文智、巫素琪、巫素雲為原告賴麗華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 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賴麗華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嗣於訴訟 繫屬中之113年6月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賴麗華之繼承人為巫進成、巫文智、巫素琪、巫素雲,有賴麗華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且其等並無拋棄繼承之情形,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巫進成、巫文智、巫素琪、巫素雲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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