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V-113-家聲再-4-20241016-1

字號

家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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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吳僑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確定 之裁定提起再審,依據上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聲請,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如數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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