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3-家聲抗-52-20250303-2

字號

家聲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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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52號 抗 告 人 王○○ 代 理 人 賴元禧律師 相 對 人 徐○○ 代 理 人 白丞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4年2月10日原裁定原本、正本有關抗告人住址「臺中 市○○區○○○路0段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陳泳菖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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