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3-家聲-100-20241126-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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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吳詩彗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小燕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 9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回復其繼承權,又經本院以109年度家簡上字第8號分割遺產事件判決取得遺產之分別共有權利,並經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845號判決准予變價分割遺產,因聲請人不服變價分割之判決果而上訴,現由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14號審理中,惟劉小燕於開庭期間曾同意由聲請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萬元後由聲請人取得遺產之所有權,僅未載明於本案筆錄中,致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14號事件蒙受舉證困難之不利益,為釐清筆錄內容及訴訟攻防之需要,爰依法請求交付上開分割遺產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書狀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8 0號分割遺產事件所有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然該訴訟事件已於111年9月28日經本院109年度家簡上字第8號為判決,並於111年9月28日判決確定,此有本院調閱前揭事件卷宗到院。而聲請人於113年10月11日始提出聲請,有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日期可佐,顯逾上開法律規定「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期間,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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