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V-113-家聲-81-20241029-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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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33號監護宣告事件之程 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33號監 護宣告事件選任為李○○娥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除聲請閱覽及影印卷宗、提出聲請狀外,並至相對人李○○娥所在之清泉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與相對人訪談,並與關係人李○明、李○如、李○興會談,且撰擬程序監理人訪視調查報告等,依執行業務之時間、費用計算,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 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經本院調閱111年度監宣字第333號 監護宣告卷宗,並審酌聲請人為律師,經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後,聲請人於該事件中與111年度監宣字第333號監護宣告事件之聲請人及關係人進行會談,亦提出意見陳述書,其職務內容、勤勉程度、會談諮詢次數等,均合於本件之繁簡程度,是聲請人所請求核定程序監理人酬金,尚非無據,應予准許,並核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為3萬2,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