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V-113-家聲-90-20241029-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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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林淑敏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27號改定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27號裁 定選任為該事件未成年子女簡○、簡○勛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多次與兩造及未成年子女聯繫及進行訪談,並已提出意見陳述書,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家親聲抗 字第127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卷宗,依上開標準,並參酌聲請人於該事件擔任程序監理人中,分別與該案抗告人簡○竣、相對人蔣○雯及未成年子女簡○、簡○勛各進行數次家庭訪談及親子訪談、個別訪談等,並提出本件程序監理人意見陳述書及費用明細。本院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會談諮詢次數、相關通訊、交通及停車花費,及兩造均對本院選任程序監理人酬金之酌給表示無意見等,核定聲請人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之酬金為38,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