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3-家親聲抗-153-20250221-1

字號

家親聲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53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林軍男律師 抗告人因與聲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1日本院所為之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02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壹、本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   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貳、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不給付伊生活費,伊賣掉舊家後 的價金也遭乙○○拿走,伊無家可歸,目前在次子王紀鳴租屋處寄住,三餐自理,到外面買來吃,老了身體又不好,   爰依法提起抗告,仍要請求相對人給付每月新臺幣(下同)50 00元扶養費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相對人應自113年6月12日起至抗告人終老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抗告人5000元之扶養費。 參、相對人於抗告程序並未具狀提出答辯。 肆、本院的判斷: 一、抗告人固主張其「不能維持生活」,然其每月領有勞保老年 年金1萬3569元、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8329元,共計2萬1898元,另有存款60萬元,自述其每月生活開銷約1萬3000元(伙食費及醫療費),房租及配偶之照護費用由同住的次子王紀鳴及相對人乙○○負擔,有本院家事調查官報告(本院卷(本院卷第36~44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9日函檢送之歷史交易清單(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存入抗告人帳戶,本院卷第31~33頁)、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3年12月23日函檢送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勞保老年年金存入抗告人帳戶,113年11月28日帳戶餘額為61萬7495元,本院卷第34~35頁),足認抗告人目前並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抗告人此部分主張,自不足採。 二、既然抗告人並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則相對人扶養義務並 未發生,抗告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自無理由,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請求,即屬妥適,且無違法或不當,抗告人徒執前詞,指摘原裁定失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抗告人對相對人之再抗告利益未逾新臺幣150 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