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3-家親聲抗-153-20250305-2
字號
家親聲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53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林軍男律師未受第二審委任,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蕭一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