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家親聲-1032-20241216-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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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 式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 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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