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家親聲-231-20241125-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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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關於「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賴OO」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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