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V-113-家親聲-233-20241028-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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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33號 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道0段000巷000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 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 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