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家親聲-276-20241129-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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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律師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時間:㈣關於「如協議不成, 則自寒假始期日起算第二日開始,寒假期間連續5天」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協議不成,則自寒假始期日起算第二日開始,寒假 期間連續7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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