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家親聲-507-20241104-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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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王小萍 住○○市○○區○○路0段0巷0弄0號 相 對 人 卓毅炫 李承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2人為聲請人之成年子女,依法對聲 請人負有扶養義務。聲請人因身體健康狀況不佳,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困,復無足以維持生活之財產。爰依法請求酌定相對人2人應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等語。 二、相對人之答辯略以:相對人2人拒絕給付聲請人扶養費,因 為聲請人自渠等年幼時即未盡扶養義務,亦未給付生活費予渠等,平常亦未前來探視渠等。兩造並無協議或經親屬會議決議以給付扶養費為扶養聲請人之方法,相對人2人均不同意聲請人之請求等語。 三、按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 議定之;民法第1120條前段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由親屬會議定之。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由有召集權之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前條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法院得命為下列之扶養方法:一、命為同居一處而受扶養。二、定期給付。三、分期給付。四、撥給一定財產由受扶養權利人自行收益。五、其他適當之方法,民法第1120條前段、第1132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7條第1項、第148條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民法第1120條有關「扶養方法決定」之規定,考其修正之背景暨經過,並未採立法院原提案委員暨審查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條文(即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而改於原條文增列但書,規定為「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再關於扶養費之給付,本屬扶養方法之一種,且上開條文但書祇將其中「扶養費之給付」部分予以單獨設其規範,堪認當事人如已就扶養之方法議定為扶養費之給付,其扶養之方法即告協議完成,倘雙方僅就扶養費給付金額之多寡有所爭執時,從扶養費給付之本質觀之,即無再由親屬會議議定之必要,亦非親屬會議所得置喙。此際,為求迅速解決紛爭,節省時間勞費,應由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40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126條準用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逕依家事非訟程序,本於職權探知以定該扶養費之給付金額,此乃該條但書之所由設。因此,對於一定親屬間之扶養方法,究採扶養義務人迎養扶養權利人,或由扶養義務人給與一定金錢或生活資料予扶養權利人,或依其他之扶養方法為之?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以切合實際上之需要,並維持親屬間之和諧;若當事人就是否以扶養費之給付為扶養之方法不能協議者,則仍應回歸依該條本文規定,由親屬會議定之,或依民法第1132條、第1137條規定為之,尚不得逕向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必於當事人已協議以扶養費之給付為扶養之方法,而僅對扶養費給付金額之高低或其給付之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始可依該條但書之規定,逕向管轄法院聲請以家事非訟程序裁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抗字第50號、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4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2人為其成年子女,其礙於健康因 素而無法工作,亦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聲請人於112年度之所得給付總額為43,450元,名下有房屋1筆、汽車1輛,財產總額為26,900元,亦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無法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相對人2人依法即對聲請人負有扶養之義務。惟相對人2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表明不同意以定期給付扶養費作為聲請人之扶養方法,聲請人復未舉證證明兩造曾協議,或經親屬會議決議,或經法院酌定以定期給付扶養費作為聲請人之扶養方法之事實。準此,本件兩造既未協議以定期給付扶養費作為聲請人之扶養方法,而親屬會議亦未決議或經法院酌定以定期給付扶養費用作為聲請人之扶養方法,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意旨,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酌定每月扶養費數額,顯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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