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V-113-家親聲-614-20241213-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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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乙○(民 國000年0月00日生),嗣兩造於110年10月25日兩願離婚,未成年子女乙○親權由聲請人任之。惟因相對人離婚後未盡人父之責,對子女不聞不問,少探視,且未給付扶養費,未成年子女乙○均由聲請人獨自照顧。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為母姓等語。並聲明:請宣告子女乙○變更姓氏為母姓繆。 二、相對人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 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 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 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 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 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 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 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定有 明文。蓋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 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 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 有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 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次按,法院依民法第1059條第5 項規定為裁判時,準用同法第1055條之1 之規定,民法第1083條之1 亦有明文,故法院決定是否准予變更子女姓氏時,應審酌子女之意願及其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四、經查: ㈠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乙○,嗣兩造於110年10 月25日兩願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母即聲請人任之等情,有戶籍謄本(卷第7頁)可佐,堪信為真實。㈡經本院依職權囑託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對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就聲請人訪視結果略以:「據訪視了解,聲請人認為未成年子女出生後至今,都是聲請人照顧未成年子女,可是未成年子女卻從父姓,聲請人心裡感覺不舒服,聲請人並稱自己曾跟未成年子女提出想替其改姓的想法,經未成年子女同意,聲請人才向法院聲請變更姓氏案件,欲將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從母姓『繆』。然因本會僅訪視聲請人和未成年子女,無法了解相對人之想法,致使無法具體評估,建請鈞院參酌其他相關資料後,再為裁定是否有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之必要。」等語,此有龍眼林基金會訪視報告(卷第36至39頁)可參,並有未成年子女意願保密訪視報告(附於卷末彌封袋)在卷可稽。另上開基金會因無法與相對人取得聯絡進行訪談,有該基金會訪視回覆單可參。㈢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不聞不問,且未給付扶養費,未成年子女均由聲請人獨自照顧為由,請求改定子女姓氏等語,然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縱使有「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形,亦非即得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尚須同時符合「為子女之利益」之要件,始得准其所請。本院綜酌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乙○於訪視及於本院到庭陳述之意見(為免子女陷於忠誠兩難,未成年子女意見保密附於卷末彌封袋)暨前揭訪視報告各情,認變更子女姓氏尚須顧及未成年子女之智慮成熟程度、父母子女親情之維繫以及子女未來人格之健全發展,以求更為周延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並非得僅依父、母或未成年子女之片面主觀意願,而逕為決定,本院再審酌未成年子女乙○現已年滿12歲,姓氏變更對自身生活已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勢必面臨周遭同儕及環境之詢問壓力,復聲請人未能提出本件變更子女姓氏之必要性或符合子女利益之合理事證,參以相對人亦有向未成年子女表達其意見,兩造意見不同致未成年子女就變更姓氏乙事的意見勢必使子女陷於忠誠兩難,聲請人現今聲請更改子女姓氏難認有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現階段尚難認變更姓氏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