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V-113-家親聲-761-20241018-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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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3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而本件 為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之規定計算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2人給付扶養費之標的價額為120萬元,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13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查詢資料、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