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3-家親聲-844-20241126-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甲○○等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 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0 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