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DV-113-家親聲-852-2024102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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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 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 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