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家親聲-854-2024101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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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甲○○ 住苗栗縣○○市○○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未據聲請人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 萬413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本件應徵費用100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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