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V-113-家親聲-886-20241219-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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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丙○○ (住所依當事人聲請予以保密,詳卷) 丁○○ (住所依當事人聲請予以保密,詳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住所依當事人聲請予以保密,詳卷)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 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㈠關於扶養請求事件、㈡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㈢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㈣關於其他扶養事件;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依本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8條規定,定法院之管轄,以聲請或開始處理時為準。 二、經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丙○○、丁○○於113年4月11 日聲請時之住所地位在桃園市楊梅區,此有民事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丙○○、丁○○聲請時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洽,爰將本件裁定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