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扶養費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家親聲-921-2024111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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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酌減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酌減扶養費,合計金額超過新台幣( 下同)100萬元,而未滿1,0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