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扶養費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3-家親聲-921-20241211-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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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莊婷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   下同)2,000 元;另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酌減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通知其應補繳裁判費而仍未補繳,經   本院再於113年11月15日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21號民事裁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費用2,000元,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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