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家親聲-925-20241118-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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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2,000元。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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