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3-家親聲-952-20250206-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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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 幣(下同)1,0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5日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52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抗告出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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