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V-113-家訴聲-5-20241004-1
字號
家訴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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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柏翰 陳世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志確認遺囑真正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 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起訴證明以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揆 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聲請人未附聲請狀繕本,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 定,按他造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含證物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