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V-113-家調裁-83-20241202-1

字號

家調裁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裁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黃OO 法定代理人 黃OO 相 對 人 劉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聲請人黃OO非其母黃OO自相對人劉OO受胎所生之婚生子 女。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母黃OO(下稱黃OO)與相對人劉 OO(下稱劉OO)於民國99年7月1日結婚,婚後因個性不合,黃OO遂離家分居,嗣於113年1月8日離婚,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黃OO自劉康平受胎,並於同年0月0日產下聲請人,因法律明定受胎期間之計算為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係在婚姻關係期間,致使聲請人依法被推定為劉OO之婚生子女。惟黃OO受胎期間與劉OO已分居,聲請人與劉OO實無親子血緣關係,而親子關係是否存在,不僅影響雙方之身分,且攸關父母與子女間繼承,扶養等法定權利、義務至鉅。綜上,有關於雙方因該身分而產生之法律亦將隨之而變動,為使其親子關係明確,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90條規定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維權益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對於聲請人非相對人之婚生子女、卷內所附DN A鑑定報告內容均不爭執,並同意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聲請由法院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查,本件否認子女之訴,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惟兩造就「聲請人非相對人之婚生子女」之原因事實,均不爭執,並合意聲請本院以裁定終結本件否認子女之訴(見本院卷第26頁訊問筆錄),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合先敘明。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第7頁)、博微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出具之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送檢註明為劉康平與黃OO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不符,故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機率為99.00000000%等語,見第10~18頁)為證。本院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基因圖譜定序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8%以上,是足認聲請人與劉康平間有真實血緣關係存在。而一人不可能同時有二名生父,聲請人既為關係人劉康平之親生子女,堪認聲請人與劉OO間不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存在。則聲請人主張其非相對人之婚生子女之事實,應堪採信。從而,兩造合意聲請裁定請求確認聲請人非其母黃OO自劉OO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聲請人確非劉OO之婚生子女,已如上述,其真實血緣之 父子身分關係,有待法院裁判還原其真相,此實乃不可歸責於劉OO之事由,玆因聲請人提起本件否認推定生父之程序,劉OO之應訴乃法律之規定所不得不然,核本件劉OO應訴所為自屬伸張及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院認本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2款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應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