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家財訴-74-20241112-1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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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74號 原 告 甲OO 被 告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僅記 載:「待鑑定後補呈請求分配金額」等語,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即未具體、明確陳明其所欲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債權數額,且由訴之聲明亦無從認定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致本院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並未記載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若原告逾期不陳報,即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意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將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陳報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若逾期未陳報,即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裁判費1萬7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