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3-家財訴-74-20250117-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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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74號 原 告 OOO 被 告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原告逾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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