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小上-151-20241112-2

字號

小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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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151號 附帶上訴人 李德榮 附 帶 被上訴人 吳柏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6月14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43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為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2項所 明定,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附帶被上訴人於民國113年7月15日以民事上訴狀 提起上訴後,附帶上訴人於同年8月19日提起附帶上訴,有民事附帶上訴狀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應由附帶上訴人負 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四、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 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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