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3-小上-175-20250218-1
字號
小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洪志政 被 上訴人 陳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 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5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對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若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至5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故如上訴人就小額事件之判決僅以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不當為由,泛指原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因而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其上訴即非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違背法令捏造事實,上訴人否認且 不服判決,故提起本件上訴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所述內容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 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根據前述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 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數額為新臺幣1,500元,並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