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V-113-小抗-6-20241001-2

字號

小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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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劉育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凱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3年5月1日本院民事庭所為第二審裁定(113年度小抗字第6號 )提起再抗告,而本件再抗告有下列不合法情形,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再抗告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二、抗告狀僅記載「理由後補」,請具狀敘明抗告理由,並按相 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共1式2份),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卷證資料逕為審理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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