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小-1-20241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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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字第1號 原 告 劉濬豪 訴訟代理人 劉桂樟 被 告 鄭植祐 王裕閔 巫明哲 楊世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稱「原筆錄中係有非法盤查 ,惟口誤,思慮後經庭上表示欲列入非法盤查,但遭否准。爰查,基於原告之權利,認有堅持列入之必要」等語,為維護原告訴訟權益,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5日內具狀表明所稱非法盤查具體情節,違反何種法 令(應附繕本4份由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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