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建簡上-10-20241017-2
字號
建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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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漂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慧芬 訴訟代理人 許文聰 被 上訴人 盤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重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 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建簡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及抗告程序,均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建簡字第20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所提民事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核與前揭上訴應具備之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